对赌协议纠纷:俞强律师解读业绩对赌失败后的股权回购
一、案件背景:一场“双赢承诺”引发的资本博弈
2020年,A投资公司向B科技公司注资5000万元,并与B公司股东甲、乙签订《增资协议》。协议约定:B公司需在2023年前实现年度净利润8000万元并完成IPO申报,否则股东甲、乙需按“年化12%利率”回购A公司所持股权。
然而,B公司2023年仅实现净利润2000万元,且因行业政策调整导致IPO受阻。A公司要求甲、乙履行回购义务未果,遂提起诉讼。庭审中,甲辩称:“政策变动属不可抗力,且回购利率过高显失公平。”B公司则主张:“对赌实为‘名股实债’,应认定无效。”
关键证据:协议明确约定“回购义务由股东独立承担”,且B公司曾为股东担保出具股东会决议。
二、裁判结果与理由:对赌条款的效力边界
裁判结果:
股东甲、乙向A公司支付股权回购款5000万元及年化12%利息;
B公司不承担回购责任。
裁判理由:
对赌主体合法性:
协议约定回购义务人为股东甲、乙,不涉及目标公司B,未违反《公司法》资本维持原则;
B公司提供的担保已通过股东会决议,投资方尽到合理审查义务,担保有效。
“名股实债”主张不成立:
协议包含业绩承诺、股权回购等估值调整机制,符合对赌协议特征,与借贷关系有本质区别;
投资方以股东身份参与公司治理,未固定收取“利息”,不构成债权投资。
政策变动不构成免责事由:
行业政策调整属于商业风险范畴,双方缔约时应对此有预见性,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回购利率12%未超过合理范围,符合商业惯例。
三、法律分析:俞强律师提示对赌协议三大风险防线
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俞强律师提示:对赌协议的核心是“估值调整”,但实践中常因条款设计瑕疵引发纠纷。以下风险防控策略需重点关注:
风险1:对赌主体错位导致无效
法律依据:《公司法》第16条(公司担保程序)、《九民纪要》第5条(与公司对赌的履行限制);
解决方案:▶︎ 优先选择股东/实控人作为对赌义务人,避免目标公司直接承担回购或补偿责任;▶︎ 若需目标公司担保,必须取得股东会决议,并审查章程关于关联担保的表决程序。
风险2:条款设计缺陷引发履行障碍
典型陷阱:▶︎ 现金补偿未考虑公司偿付能力,违反资本维持原则(如甘肃世恒案);▶︎ 上市时间约定未预留政策调整缓冲期。
解决方案:▶︎ 引入“渐进式补偿机制”,如优先以股东股权补偿,现金补偿次之;▶︎ 增设“宽限期条款”,如“因政策不可抗力导致上市延迟,回购义务自动顺延1年”。
风险3:道德风险与信息不对称
案例警示:某生物科技公司隐瞒研发风险,致投资方损失数千万;
解决方案:▶︎ 在协议中要求融资方披露“重大风险清单”(如核心技术专利状态、重大诉讼等);▶︎ 设定分期付款机制,将投资款支付与阶段性业绩挂钩。
【股权律师】实务点睛:对赌协议不是“赌博”,而是风险分配工具。投资方应通过“股东对赌+公司担保”双保险锁定权利,融资方则需评估履约能力,避免签订“生死状”。
四、结语:对赌成败的关键法则
对赌协议的本质是商业信用与法律规则的融合。无论是投资方还是融资方,均需把握三条黄金法则:
主体隔离:股东责任与公司责任泾渭分明;
条款柔性:业绩目标需匹配行业波动区间;
程序合规:担保决议、信息披露缺一不可。
风险提示:本文所述案例及解决方案仅供参考,具体案件需结合证据细节和法律适用综合判断,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作者介绍:俞强律师
执业机构: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地址: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1198号世纪汇广场一座12楼教育背景:北京大学法律硕士专业荣誉:
2024年“君澜专业领航奖”
上海政法学院刑事司法学院实习导师咨询方式:俞强律师已在公众号“律师俞强”开通免费电话咨询,打开微信关注即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