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安鸿鹏

检例第187号简介

在金融市场的期货交易领域,看似平常的交易背后,竟可能隐藏着巨大的贪腐黑洞。沈某某、郑某某贪污案(检例第187号)便是一起极具典型意义的案件,其在罪名认定和证明方面的过程,为司法实践提供了重要的借鉴与启示,也为律师辩护提供了有效思路。

一、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某,曾任甲国有公司期货部主任,负责期货部日常经营管理、交易策略制定、操盘价格确定等重要工作;郑某某担任期货部副总监,参与交易策略制定与实际操盘。2015年7月至2020年5月,二人合谋借用多个期货账户,利用提前获知公司期货交易策略的职务便利,在有利价位提前买入或卖出与公司策略相同的期货产品埋单。随后,通过与公司期货账户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相互交易,获利3000余万元并平分。此外,沈某某还单独利用职务之便,在郑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以个人控制账户与公司交易,个人获利1000余万元。

最终,以贪污罪判处沈某某有期徒刑十三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百万元;郑某某具有自首、立功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减轻处罚,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

二、指控与证明犯罪过程

检察机关创新采用思维导图、模型图等图表举证,直观揭示犯罪手段、过程和结果。

(一)证明交易行为异常

沈某某等人利用职务便利,获知国有公司交易指令后,数秒至数分钟内操纵个人控制账户提前建仓,与公司账户成交,在时间、手数、盈亏及交易对象上均存在异常:交易时间紧密关联、种类一致;其控制账户与公司成交手数较其他主体多10-50倍;控制账户盈利比例超91%,部分达100%;合谋后与公司产生大量交易。

(二)证明国有公司遭受损失

被告人通过个人控制账户以更有利价格先与其他市场主体交易后,在合规指令操作表象下,以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方式与公司成交,抬高公司交易成本,侵吞国有公司财产。

(三)认定贪污数额

被告人控制账户与公司交易获利部分为贪污数额,按公司与个人账户交易成本差额计算。个人控制账户交易亏损系犯罪成本,不因公司“接盘”降低成本,不得从犯罪金额中扣除。

延伸思考

一、关于罪名认定:为何是贪污罪而非其他?

在这起案件中,罪名认定是关键。沈某某、郑某某的行为看似表面符合正常交易流程或涉及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但检察机关最终认定为贪污罪,这其中有着严谨的法律逻辑。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主要强调对职权的不当使用,却未充分评价行为人将国有财产直接据为己有的故意和行为。沈某某、郑某某利用提前知悉的公司交易指令和操盘便利,通过增设交易环节,将本应归属于公司的利益转移到个人控制账户,直接侵吞国有财产。在一个行为同时触犯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与贪污罪时,属于想象竞合,由于贪污罪法定刑更重,且能更全面评价犯罪行为,因此应以贪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一)常见认识误区:混淆行为性质

许多人初看案件,易将其定性为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毕竟行为人违规操作、扰乱交易秩序。但司法实践中,这种定性存在致命缺陷:滥用职权罪未涵盖“非法占有目的”,无法完整评价行为本质。与一般的市场违规竞争行为相比,行为人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交易信息优势,实施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通过私人控制账户与国有公司账户进行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定向交易;造成国有资产实质损失,即交易成本因人为增设环节而显著提高,本应归属公司的利益被非法占有。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增设内部交易环节侵吞公款,即便表面符合正常交易流程,仍可认定为贪污罪。

(二)正确认定逻辑:三大核心要件

1.主观故意:行为人通过增设交易环节,将本应归属公司的利益转入私人账户,明确体现非法占有目的;

2.行为本质:“低买高卖”的差价并非市场竞争所得,而是直接侵吞国有资产;

3.想象竞合处理:当同一行为同时触犯两罪,因贪污罪刑罚更重、评价更全面,应按“从一重罪”原则以贪污罪论处。

(三)对比相关案例:区分此罪与彼罪

滥用职权罪典型情形:某国企高管违规决策导致公司损失,但未将利益据为己有,更符合滥用职权罪;贪污罪核心特征:必须存在“公共财物转移至个人控制”的行为,否则无法构成贪污罪。

二、指控定罪方法

(一)如何判断行为模式

本案确立了期货交易领域贪污罪的典型认定范式。当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便利,通过增设内部交易环节侵吞公款,即便表面符合正常交易流程,仍可认定为贪污罪。本案中检方指控定罪具体依据三个维度:其一,是否利用职务便利获取交易信息优势,如提前知悉国有公司交易指令;其二,是否实施增设交易环节的行为,通过私人控制账户与国有公司账户进行低买高卖或高卖低买的定向交易;其三,是否造成国有资产实质损失,即交易成本因人为增设环节而显著提高,本应归属公司的利益被非法占有。该逻辑有效区分了贪污罪与普通市场违规行为的认定。

(二)如何判定犯罪数额

对于利用期货交易实施的贪污犯罪,该案例在司法实践明确了以行为人实际获利数额认定犯罪数额,交易亏损部分原则上不得扣除。若亏损是因行为人决策失误、市场波动导致,且未降低国有公司交易成本,则该亏损属于犯罪成本,不应从犯罪数额中扣减。

(三)如何有效举证质证

鉴于证券期货类犯罪专业性强、证据复杂等特点,检察机关举证、质证时也深化创新举措,借助多媒体方式展示证据,强化举证、质证效果。运用动态流程模拟图、思维导图,全面揭示案件情况;运用交易结构模型图、交易对比分析表等,对庞杂的证据进行归纳分析后系统展示,将较为抽象晦涩的专业概念和数据具体化、可视化,有效提升庭审的说服力与清晰度。

三、辩护策略启示

(一)罪名抗辩

在贪污罪指控下,律师需精准定位辩点。若能举证交易差价未实际流入个人腰包,或通过资金流向证明“临时挪用、计划归还"的合理性,可尝试向滥用职权罪方向转化辩护。同时,针对“账户控制权”证据,需核查MAC地址、IP地址等技术数据的采集程序合法性;对“交易异常性”,可引入行业平均数据对比,论证涉案交易符合市场惯例,直接动摇贪污罪“非法占有”的核心构成要件。

(二)争议数额排除

对亏损部分、存疑交易金额,可主张从犯罪数额中剔除,减少涉案金额认定。对此,律师需建立双重审查机制:首先,核查亏损产生的真实原因,若能证明亏损源于市场不可抗力或正常商业决策失误,且未降低国有公司交易成本,则可主张该部分属于犯罪成本;其次,对获利数额的计算过程进行穿透式审查,包括交易成本核算、差价认定标准细节,一旦发现数据来源存疑或计算逻辑错误,即可提出异议,最大限度降低涉案金额。

(三)证据辩护

一是质疑证据链完整性。强调“账户控制权”“交易异常性”证据存在瑕疵,削弱贪污罪认定基础。重点攻击证据链的完整性与关联性。对涉案账户控制权证明,可质疑其是否存在他人操作可能;对交易异常性数据,深挖来源是否经过篡改或片面截取。例如,盈利比例高是因特定市场行情。

二是拆解多媒体示证。面对检察机关的可视化证据,采取“拆解+重构”策略:一方面,针对检察机关的交易结构模型图、数据对比表,要求公开建模参数与原始数据;类比市场案例:另一方面,引用同类正常交易数据,论证涉案交易不具“异常性”,以对抗指控主张。

(四)量刑辩护

挖掘从轻情节:如参考郑某某案例,重点争取自首、立功、退赃等量刑情节。通过与办案机关沟通、提交专项法律意见,结合类案裁判数据,为当事人争取量刑优惠。特别注意退赃时机与金额策略,例如分阶段退赃并提供资金来源说明,增强司法机关对悔罪态度的认可。